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并将公共场所强奸、轮奸等情形列为加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2023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奸淫幼女、利用网络胁迫等情节的加重处罚标准,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严适用禁止令与从业禁止。中国关于强奸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性侵受害者可能出现肛门或生殖器受伤(如阴道上部的撕裂)、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如瘀伤、眼眶青肿、割伤和抓伤)以及心理创伤。存在性传播感染、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及怀孕风险。在遭受强奸、性侵害或性虐待后,幸存者会有一系列身体、性健康及法律援助需求。心理社会干预可以响应幸存者恢复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这些需求。有些干预措施旨在帮助幸存者仔细地重新接触原始创伤的各层面,来“处理”所发生的事情,例如创伤聚焦认知行为治疗(Trauma-focused Cognitive Behavioural Therapy, TF-CBT)。其他治疗则较少聚焦于创伤记忆,而是帮助幸存者应对性虐待后的生活(例如:不同形式的咨询、心理健康教育、一系列需求的支持)。
定义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但是男女在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就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分类
麻醉型准强奸罪
麻醉型准强奸罪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采用麻醉方法致使妇女丧失知觉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因此,麻醉型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利用药物或者乙醇进行麻醉,造成被害妇女丧失知觉的状态,这是手段行为;二是在被害妇女不知抗拒的状态下发生性关系,这是目的行为。
欺骗型准强奸罪
欺骗型准强奸罪,亦称为骗奸,是指使用欺骗手段,利用被害妇女不知抗拒的状态实施奸淫的情形。在准强奸罪中,欺骗型准强奸罪是争议最大的一种强奸罪类型。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因而在妇女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就可以排除强奸罪。然而,在某些情形中,妇女因被欺骗而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在真相明白以后妇女对性关系会产生后悔之意。也就是说,在骗局揭穿以后,妇女并不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趁机型准强奸罪
趁机型准强奸罪,亦称偷奸,是指利用已然存在的被害妇女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奸行为。上述趁机奸淫的四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是利用被害妇女醉酒状态实施的强奸行为。因此,笔者主要以利用妇女醉酒状态趁机奸淫为切入点展开论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九十八条: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行为认定
强奸行为的认定有两个条件。第一是违背妇女意志,即被害人在不同意的情况下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一般以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作为判断标准,例如肢体反抗、语言拒绝、求情、呼救指责等。除此之外,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还应该考虑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环境以及被害人状态等,不能单纯考虑被害人是否反抗。例如,被害人因身体患有疾病无法反抗,被行为人袭击导致昏迷后无法反抗,被行为人灌醉或迷晕未进行反抗,或者被害人因为害怕、恐惧等原因未进行反抗,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也会被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而被害人的作风、生活习惯、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些不能成为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标准。
第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胁迫,则是指利用语言、行为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的。谷雨介绍,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其他手段,则是指除暴力和胁迫之外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例如,将被害人灌醉实施强奸,利用被害人患病无力反抗实施强奸。
构成要件
内容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
(1)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近几年来刑法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有人主张一律不构成强奸罪,有人主张一律构成强奸罪,有人主张在提起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分居期间构成强奸罪。这一争论涉及如何确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识夫妻关系及妻子被迫与丈夫性交的现状强奸罪侵犯的是何种法益,"违背妇女意志"是否因为婚姻关系而被否认,"奸淫"概念是否限于婚姻外,如何认识丈夫对妻子的强制猥亵,事实婚姻内有无强奸,丈夫为生育子女而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等诸多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刑法第236条的表述,并没有明文将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可以肯定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后,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必然成立强奸罪。但在当下,承认所谓婚内强奸还为时尚早。第一,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性交无疑不具有正当性,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第二,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第三,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33)难以认为"强奸"、"奸淫"概念本身就排除了丈夫对妻子成立强奸罪。例如,日本刑法第177条规定了强奸罪,使用了"奸淫"一词,但承认丈夫对妻子的强奸罪。778第四编罪刑各论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强奸,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第四,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必认定为强奸罪。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理当以强奸罪论处。
(2)行为对象是"妇女"。
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联系刑法第236条第2款,普通强奸的行为对象似乎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但是,刑法理论上没有必要做出这种限制。例如,甲合理地以为13周岁的乙有18岁(不能预见乙为幼女),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的,应认定为普通强奸。如果将普通强奸的行为对象限定为己满14周岁的妇女,对甲的行为就只能宣告无罪。这显然不合适。换言之,刑法第236条第l款与第2款不是排他的择一关系,而是基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此外,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性交的,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的(如口交、虹交),不成立强奸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符合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侮辱罪。
(3)客观行为与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性交。
强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间的性交行为,换言之,性交行为是本罪的结果行为。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34]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因此,即使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实际上妇女完全同意或者自愿的,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元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的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成立强奸罪。
暴力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强奸罪中的暴力可以是故意致人重伤的暴力,亦即,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导致妇女重伤,然后实施奸淫行为的,也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从客观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性交"的含义,因此,对于性交概念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传统观念的解释,亦即,将以往被认定为猥亵的部分行为纳入强奸行为。例如,男子强行将阴茎插入妇女脏门或者口中的行为,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明文规定为强奸行为。在中国,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并不存在刑法上的障碍,只是存在观念上的障碍。参见江任天"对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问题的再认识,奸罪的暴力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的暴力。但是,其一,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妇女,然后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即使行为人在杀害妇女时具有奸尸的意图,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当然以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为前提,下同),实行并罚。其二,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实行并罚。其三,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妇女,不管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0(36J此外,暴力是压制妇女意志的手段,必须直接针对被强奸的妇女实施。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妇女,不仅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而且对阻止其实施强奸行为的第三者实施暴力,则不仅构成强奸罪,而且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故意伤害罪等)。
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为了使被害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而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胁迫的实质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犯意。行为人以加害自己相通告的,不属于胁迫。例如,行为人对妇女说"如果不同意性交我就自杀"的,不成立强奸罪。胁迫的手段多种多样,既可以直接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兰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换言之,特定关系只是认定是否胁迫的线索,而不是认定胁迫的根据。
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中国理论与实践的基本态度是不问上述暴力、胁迫、其他手段的大小强弱程度。但是,如果不对暴力、胁迫、其他手段的程度作限制,就难以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本书认为,上述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当女子将要离开男子住宅时,男子以轻微力量拉着女子的手,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36J上述"其二"的处罚似乎与"其二"的处罚不均衡,其实不然。这是因为"其二"中是强奸既遂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而"其二"中是强奸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由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高于强奸罪,导致"其主"与"其二"对强奸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评价未能起作用。(37J但是,通过第三者胁迫或者书面胁迫时,由于不存在紧迫的危险,还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当考生感觉可能不及格,而要求考官关照时,考官说"如果不和我发生关系,就不给你及格"的,不能认定为胁迫手段。男子对女子说"我是警察",进而要求发生性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其他手段。
责任形式为故意
传统观点认为,强奸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的目的。但这种表述并不准确,而且容易将通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女子同意性交以男子使用安全套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胁迫于段不使用安全套与妇女性交的,成立强奸罪。又如,女子同意与男子在宾馆房间性交,但男子在歌厅强行与女子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再如,女子虽然同意与男子\'性交,但不同意在月经期性交,行为人强行在女子月经期与之性交的,同样成立强奸罪。还如,卖淫女子仅同意分别与甲、乙二人性交,而不同意大利足球甲级联赛、乙二人同时在场时性变,但甲、乙二人强行同时在场与之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妻子或者情妇而实施性交行为的,不成立强奸罪,但对方发现不是自己的丈夫或情夫而拒绝时,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继续实施性交行为的,成立强奸罪。
强奸的处罚
强奸罪(出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青少年教育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条约于1990年9月2日生效,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本公约第二条规定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本《宣言》的目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2008年12月1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掌握健康知识和技能,促进学生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包括五个领域: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
2017年6月14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 指导纲要》的通知,高校健康教育是中小学健康教育的延续和深化,是全民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健康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健康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性与生殖健康、安全应急与避险五个方面。
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性教育”首次被正式写入法律文件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022年4月21日发表《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内容包括新时代中国青年生逢盛世、共享机遇。新时代中国青年素质过硬、全面发展。新时代中国青年勇挑重担、堪当大任。新时代中国青年胸怀世界、展现担当。
2024年12月18日,“儿童青少年科学健身20条”发布会在山东日照召开。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向社会发布“儿童青少年科学健身20条”,“20条”是首次为儿童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类的纲领性文件,旨在全面提升儿童青少年体育素养和健康素养,为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内容涵盖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学减脂、体姿改善、心理健康、科学健身五大方面。
数据统计
2025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白皮书显示,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抢劫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9.4%。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7156人,提起公诉74476人,同比分别上升7.3%、11%。从犯罪类型来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五类犯罪人数合计占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7%。
相关案件
2021年初,朱秦借接送侄女张花放学的机会,在其车上强奸时年11岁的张花,此后至2022年9月10日期间,朱秦借同样的机会多次对张花实施奸淫。2022年10月,朱秦因涉嫌强奸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广州市番禺区法律援助处介入后,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朱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朱秦的妻子代其向张花一次性支付完23万元赔偿。
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1枚。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女子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女方)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婚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席某某遭到拒绝后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2025年8月12日,因女友晚上穿裙子出门,山西省男子阿华(以下皆为化名)与同居女友小花发生争执,阿华对女友小花实施殴打,并强行发生性关系。8月12日,阿华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025年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案例:蒋某亮强奸、盗窃案。被告人蒋某亮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7年8月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某亮窜至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图对前几日见过的两名女童实施奸淫。蒋某亮窥见被害人周某甲(系化名,时年6岁)、周某乙(系化名,时年4岁)独自在家玩耍,遂从厨房门进入,在厨房对两名女童欲实施奸淫,后致二人晕厥并搬至厕所过道。蒋某亮对周某甲实施奸淫时,因周某甲哭闹,蒋某亮对其卡颈不能阻止后,用刀砍其头部、切割其颈部,致其昏迷。此时,周某乙醒来哭闹,蒋某亮持刀切割其颈部,致其不能哭闹。随后,蒋某亮进入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6205元和价值419元的手机一部。蒋某亮下楼对周某乙实施奸淫,因周某乙哭闹,遂倒提其双脚反复将头部溺水,并捂嘴致其昏迷。后因屋外有人声,蒋某亮即逃离现场,于次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经送医院及时救治得以生还,经鉴定,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亮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研究
强奸犯罪
202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披露,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3286人,提起公诉67103人,同比分别上升35.3%、14.9%。其中,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侵害未成年人16972人,同比上升24.9%,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25.3%。
强奸原因
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妇女儿童案件情况显示,侵害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呈上升趋势,涉网络犯罪问题突出,网络不良信息侵蚀问题不容忽视。据介绍,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暴力伤害犯罪的,有近六成曾长期沉迷网络,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占比较高。
危害
网络时代的孩子获取性信息的渠道过于便捷,而网络上的性知识良莠难辨,甚至个别信息含有性教唆。青春期的孩子具有冒险、尝试陌生事物的生理特点,如果没有科学的性教育,他们很容易在网络信息诱惑下出现性冒险行为。
社会影响
科学的性教育不仅是性知识的教育,还包含性观念和性规范行为的教育,要让孩子们知道本能是正常的,但实施本能必须符合规范,帮助他们建立一种构建在知识、价值观、行为训练基础上的性安全保护能力。性教育的关键是学校,科学系统、全面惠及每个孩子的性教育,只有在学校才能真正落地。
常见犯罪类型及处罚|什么是强奸罪.南通市人民检察院.2025-09-16
刑法第二十条.康乐县人民政府.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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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性暴力和虐待后,支持和心理干预对恢复和治疗有多大帮助?.在遭受性暴力和虐待后,支持和心理干预对恢复和治疗有多大帮助?.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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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央广网新闻.2025-09-27
《新时代的中国青年》白皮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5-09-30
“儿童青少年科学健身20条”发布.体育总局.2025-09-30
最高检:2024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万多人.最高检:2024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7万多人.2025-09-17
男子以接放学为由多次强奸11岁侄女!获刑8年半.今日头条.2024-05-08
“订婚强奸案”男子民事起诉:请求女方结婚登记,不结退还11.8万彩礼.腾讯网.2025-08-11
订婚强奸案审判长披露详情:被害人曾逃跑喊“救命”被强行拽回.澎湃新闻.2023-12-26
#法院披露订婚强奸案详情#.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浪微博.2023-12-27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审判长回答社会关切.今日头条.2025-04-16
男子因女友穿裙子出门对其殴打强奸,法院这么判.极目新闻.2025-09-17
强奸两幼童(4岁、6岁),手段特别残忍,蒋某亮死刑!.极目新闻.2025-09-17